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是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了更好地的贯彻和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才兼备的职业技术人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我院录取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在三个月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将报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查究。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入学新生应当进行体检。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应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新生报到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级就读。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学生档案,档案由教务处 统一管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交齐学年应交费用,方予注册。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记分册,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凡考试课程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试方式以笔试为主(开、闭卷)也可采取口试、课程设计等方式,非笔记方式考试由各系提出报教务处审批。考试科目,每学期指定3至4门,非考试课程必须进行考查。
考试由学院学期末统一安排。期末总成绩评定,既考核平时学习过程,又结合期末考试成绩,二者比例原则上为3/7。
考查课原则上在课程结束时随堂进行,一般学院不统一组织安排。考查原则上安排一小时,成绩评定结合平时测验成绩及课外作业、课堂讨论、试验报告、课程设计、出勤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课一般采用五级分制,分别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同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开设的,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学生个人量化考核进行。
第九条 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开设学期均进行考核。考核项目和标准,参照《普通高等院校体育课程教学纲要》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每学期旷课3次或缺课1/3以上(含1/3)者不予评定成绩,必须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学生本人申请,体育教研室审核,教务处批准,可限期补考一次。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在每学期第一周提出申请,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的初审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免予跟班上课,或免试部分项目。体弱学生的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和学习情况评定成绩。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的考核。学生开课前或考试前已经取得某课程的自学考试或其他同类院校的考试合格证书,由本人申请经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审定可免学或免试该课程,记分册和学籍档案中该科成绩直接填入。原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存学籍室。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本系申请,由系汇总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批准可以缓考,缓考成绩及格者按正常考试记载考核,缓考不及格者与考试不及格者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定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三周,记分册注明“补考”字样。最后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和以前各学期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准予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考试作弊者,成绩无效,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如确有悔改表现,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下学期补考,或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按零分计,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超过该学期所开课程1/2不及格者,不得补考,按留级处理。
第十七条 经补考,一学年内累计仍有超过该学年所开课程1/2不及格者,不得升级,按留级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教育实习不及格者,按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第十九条 学生留级前,考核已经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留级后允许免学。
第二十条 本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留级一次。学生留级原则上进入同专业下一届学习,按下一届学费标准缴纳。本院下一届无相同专业的,可选择相近专业或予以退学。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变化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系和转入系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在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专业推荐,经转入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院认为有某些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完成学业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一般不能跨大学科门类转专业。艺术类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低学历转入高层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学校或转出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应附带下列材料:
1、学生申请书。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2、该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学生名册复印件,加盖录取学校公章。
3、学生成绩单。
4、转出院校同意函。
5、拟转入学院同意书。
6、学生表现鉴定书。
7、因病要求转学者,应当有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8、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应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期末前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一般最长年限(含休学)可浮动两年,即三年制高职为五年,五年制高职为七年。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本院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有下列情况者之一者,经本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二)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兵役起至退役后一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检查方可复学。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
(二)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者,应持有关证件,到学工处填写复学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对申请复学的学生,来校时应持父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表现证明材料,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复学后进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无下一年级时,编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三)经复学检查不合格不准复学。
(四)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
(五)已留级的学生,经过补考仍不能升级者。
(六)经指定医院诊断并确有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属于处分。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各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学院审批,发给退学证明。
第三十五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应在校内公告,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的学生,应当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因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父母或监护人领回。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结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一)必修课程不超过三门不及格者。
(二)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三)学生个人量化考核不合格者。
(四)留校察看半年处分未解除者。
第三十八条 结业半年后一年内,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每学期末可返校进行补考。经补考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学校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写。对属(三)、(四)项结业者,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所在单位作出鉴定,经学校审核达到毕业标准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累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予以颁发肄业证书。擅自离校或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自学考试学生、各种进修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