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设立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时间:2015年10月26日点击: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教育援疆、援藏工作,激励普通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自2015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设立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为此,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河北省普通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指出,该奖学金奖励标准平均为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4000元。基本申请条件为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民族为非汉族;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该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该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办法》要求各级教育、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高校要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